金昌中院:司法温情“解开心结”,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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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中院:司法温情“解开心结”,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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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8/5 10:10:05 阅读次数:44

“感谢法官的耐心解释,我明白了问题所在,也接受这个结果,自愿撤诉。”

近日,金昌中院在审理一件因醉驾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时,经法官释法明理,当事人主动提交了撤诉申请,该案得以实质性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事人王某因醉驾被某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王某对处罚结果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却因超过法定复议期限被裁定不予受理。随后,王某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全面审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敏锐发现,该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针对上述问题,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当事人详细释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复议期限的起算时间、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让当事人清楚了解自身诉求未能通过复议程序解决的原因。另一方面,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困惑,对其情绪进行疏导,引导其理性看待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同时,法官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瑕疵问题,强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从源头上减少争议隐患。


“法官不仅给我讲清了法律规定,还指出了交警执法中的问题,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温度。”

王某在充分知晓法律规定和案件症结后,认识到自身在复议期限问题上的疏忽,也对行政机关执法程序有了认同,最终自愿选择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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