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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逃逸后,保险公司还理赔吗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5/5/6 19:21:5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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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你的选择是什么?是选择立即停车、报警原地等待,还是心存侥幸一走了之?


01

近日,永昌县法院河西堡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张某驾驶机动车与过马路的行人王某发生接触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又返回。张某在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存在逃逸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张某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将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绝理赔。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认为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进行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解释说明,主张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张某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予赔偿。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按时履行了相应的赔付义务。

02

案例启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03

"三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