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俗施教、以法治民
《苏东坡传》中的民本法律思想以正统的儒学思想为理论基础,受以天下为己任的济世爱民思想影响,其法律理念与法律实践旨在裕民,为民生谋利,鲜明地体现了民本主义色彩。“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也成为苏轼为官的基本理念。这对当今行政理念与刑事诉讼程序均有启示与借鉴价值。
因俗施教,民赖以安
苏轼认为,道德风尚可关乎国家盛衰存亡,论及法律与风俗民情的关系,首先要保持风俗的稳定性,不要随意变更,国家存在的时间在于风俗的长久。“风俗一变,不可复返,正人衰微,则国随之”。“益修其政,明其教,因其民不易其俗。以是得之,以是守之,传数十世,而民不叛。”其次,重视社会舆论的导向,引领民众接受善法良俗。正确对待民众的言论反馈,若是恶法陋俗,不得不改;若是善法良俗,则予以保护,使国家政策和法律得以施行,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发展。
苏轼一直在努力追求国法与风俗的结合。在法律实践中表现出他着重考虑社会风俗,以民情为中心,更趋向于社会性的群体情感。他在杭州任职时曾判决一起绸缎商诉扇子商欠两万钱的民间债务纠纷,后者辩称“以制扇为业……连雨天寒,所制不售,非故负之也”。为保障双方利益,苏轼主动为扇子商的扇子题诗作画,围观众人以千钱争取一扇,顷刻间,扇子全部售出,扇子商也得以清偿所负债务。诉讼双方的矛盾得到很好的化解,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更值得称赞的是,苏轼坚持医治病囚。由于病死者多,对监狱官吏处罚严重,加之他出于对病囚的同情怜悯,要求官府指派专人掌管,并不得随意代替,此举“感人心,合天意,无善于此者矣”。
以上均表明苏轼对情理法交融的追求,对百姓备加爱护。他认为社会治理不仅靠法律教化民众,还得依靠良俗,使民心安。
以法治民,重民惠民
担任地方官时,苏轼除处理行政事务以外,还需审理民刑案件,常与法律打交道。自始至终,苏轼对法律严格遵守,依法判决。他在处理灵隐寺和尚了然与妓女李秀奴通奸并杀人一案中,以“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空持戒。一从迷上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判处和尚了然死刑。这一案件不仅体现了苏轼依法办事的为官品格,还能看出其“落笔如风雨,纷争辩讼,谈笑而办”的办案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苏轼并不是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是依靠自身对法律的熟悉,选择性实施有利于百姓的法律,考虑人情,为百姓争取利益。他认为当时百姓生活艰难是因推行新法所致,所以对那些有害无利的新法不予执行,或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变通处理。“时新政日下,轼于其间,每因法以便民,民赖以安”。苏轼曾向朝廷提出废除免役法的意见,但未被采纳。他在密州任职时,根据自己的办法有条件地执行免役法,民甚便之。即额外征收二分利息,称之为“宽剩钱”,用来购买民田和招募役人,从而节省雇役钱,农民便可全心尽力于农事,不会慌乱地弃家逃亡。苏轼被贬黄州时,当地赋税繁重,又连年灾害,杀婴事件颇多。尽管法律规定溺婴判两年徒刑,还是无济于事。苏轼对此焦虑不已,曾写信给鄂州知州朱寿昌说:“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使归转以相语……若实贫甚不能举子者,薄有以赒之。人非木石,亦必乐从。”并倡导组织民间慈善团体“育儿会”,帮助穷家,制止溺婴。他自己也用剩余的米粮收养弃儿,以身作则,带头解决百姓的困难。他认为圣人之道皆出于人情,坚持民众利益优先,“吾心晓然,知其当然,而求其乐”。
苏轼将其传统士大夫精神与积极洒脱的人生态度融贯于法律实践当中。他认为不仅在原则上要坚持以民为本,而且法律制定与执行的各个步骤与环节均应建 立在便民、利民的基础上,“是知作法何常,视民所便”。
综而论之,苏轼民本法律思想内容广泛、丰富。尽管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统治,在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中都存在部分不完善之处。但对比同时代的政治人物,其民本法律思想还是比较进步的。苏轼的从政理念对当今行政也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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