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一书源于1872年耶林在维也纳的一场演说。全书以激情澎湃、极具鼓舞性的语言,对“权利”这个抽象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延展。书中传达出对于权利的渴求,对于权利主张的呼吁超越了时间的藩篱而绵延至今,启迪着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激励着他们不断向前,为权利而斗争!为法律而斗争!
全书共分六章。作者首先从“法的起源”谈起,开篇就指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则是斗争。以此为基础,认为斗争才是法的生命,权利是经斗争而获得的。主张权利、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根本是因为人有权利,否则,将归于家畜。如果一个国家中的每一个人,只知道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没有参与维护法与社会秩序的法感情,那么,这个国家就像是生长在岩石和沙地上的一棵大树,每当遇到暴风骤雨就会连根拔起。个人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国家这棵大树的根。
作者在序言中提到:法权的调整和运转在于国家制定的制定法。权利人通过其权利来维护制定法,又通过制定法来捍卫集体不可或缺的秩序。制定法只有在与具体的权利结合时才有存在的价值。对权利的维护,让制定法的光照散发出来,从而使制定法与具体权利相连带的思维方式得以体现,这也是制定法与具体权利关系最深厚的基础。此时人们维护的不仅是纯粹的利益,单纯的人格,而是提升到权利理念的理想高度。
人类最高法则在于自我生存,其中有自然生命的存在,也有其道德的存在。对于后者,《孟子》中记载:“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由此可以看出,主张权利是道德的自我维护的义务。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它在任何生物都以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表现出来。但对于人类而言,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存在也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是主张权利,若无权利,人将归于家畜。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就等于精神上的自杀。
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就好比在战争中一个人的退缩或许无关紧要,但是十个人的后退无疑让其他人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甚至陷于更大的危险。此时,主张权利从对个人的义务升华至对集体的义务。
最后回到作者耶林本身:鲁道夫·冯·耶林,是法律功利主义学说的代表。“耶林法律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目的”,他创立了目的论学派,后也叫利益法学、新功利主义法学。“为权利而斗争”就是法的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耶林的目的论和法的斗争性批驳了法成立的“萨维尼——普夫达说”:“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就连任何努力也不需要。”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诞生都源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以实践的观点反驳自己大学时所持的 “概念法学”、历史法学派观点,是耶林自身斗争精神的体现。
纵然长夜难明,总有人愿意舍命燃灯,坚守正义。生而为人,我们要做一个善良而勇敢的人,怯懦、麻木以及安宁与和平或许是我们的常态,但当我们与他人的权利被恣意的不法行为所侵害,安定的生活与秩序被打破时,和平便不再成为一种选择,健全的法感要求我们为权利而斗争。同时,运用法律武器来为权利而斗争,是法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治国,推进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国的法治道路任重而道远。希望我们都能够怀揣法的理想主义,坚持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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