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中院审结了一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上诉案件,上诉人陈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徕人员开办提供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信息发给境外电信诈骗分子,待境外诈骗分子将诈骗资金转入银行卡后,组织人员转账、取现,为境外诈骗分子转移赃款,按一定比例获取利润。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以定罪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金昌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电话卡、银行卡、身份证、U盾、QQ号码、支付宝等非法出借给他人,不但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团伙转账,还代为取现,转移赃款,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严厉打击了电诈犯罪,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今年以来,金昌中院刑事审判团队严格落实院党组提出的“高、严、快、细”工作要求,结合开展“三抓三促”行动,统筹审判和维稳创稳,坚持司法为民,依法履职尽责,加快办案节奏,精准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不断推进平安金昌法治金昌建设。
金昌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0号 邮编:737100 E-mail:jczjfy@163.com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