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起15日内审查,依情况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俗的说,执行异议属于执行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诉讼程序,本质上都是当事人对执行不服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
近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案情回顾
2015年,甲公司与雷某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甲公司应向雷某支付补偿款8435275元。2018年12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位于市区的某大厦部分房屋,乙公司已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5% 即9638771元,并取得了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该房产一直未登记至乙公司名下。2019年2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甲公司与雷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时查封冻结乙公司购买的此处房屋。乙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乙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乙公司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解除相应查封冻结措施。
审理结果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企业负责人沟通并与本院负责执行该案件的同志深入交流,找到了本案的症结所在即甲公司与雷某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只要该案件能够顺利得以执行,乙公司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就可以迎刃而解。经过承办法官与执行法官的数次耐心调解,甲公司、乙公司、雷某三方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三方开设共管账户,乙公司向共管账户汇入剩余房屋价款170万元、甲公司向共管账户汇入补偿款130万元,雷某从共管账户收到补偿款 300万元后对查封的案涉房屋申请解封。协议签订后,三方依照约定履行了该执行和解协议,随之一起标的达千万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以乙公司撤回起诉的方式圆满得以解决。
这起案件的成功化解仅仅是金昌法院强化审判职能,努力为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一个小小缩影。今后,全市法院将继续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工作理念,积极营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良好氛围,努力将优化营商环境与诉讼服务、执法办案、诉源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让“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的时代焕发新的生机活力,快速高效化解涉企纠纷,在服务保障金昌全面转型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法院积极作为和主动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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