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中院审监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庭前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析法明理,庭审时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庭后经过反复沟通,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从立案到成功调解仅用时五天,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司法成本,提升了审判质效。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23日,柴某在十字路口骑行电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时与达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了柴某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柴某将达某和为达某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仍错误适用12万元的旧标准。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其上诉请求不涉及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问题。
【调解经过】
保险公司作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机构,具有准公益性质。保险公司不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如果维持原判,知而不审,不仅损害柴某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规定,在柴某提起上诉时未涉及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应适用新标准问题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主动履行审查职责,对本案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应适用20万元新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柴某、达某、保险公司进行释明,并从法、理、情三方面入手,引导当事人在本案责任承担、法律适用及赔偿额度等方面正确认识自己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经调解,保险公司意识到其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减震器”,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同意按照新的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标准进行赔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的成功调解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小案件体现大情怀,该案的妥善化解,体现了金昌中院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彰显了司法温度,践行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温馨提示:
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2020年9月19日之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下车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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