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安全检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诉讼场所,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过法院安检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等,有本人身份证号码及头像照片的证件。
2、什么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1)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3)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4)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5)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6)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3、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什么物品不能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1)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5)标语、条幅、传单;
(6)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4、不配合安检的法律后果
(1)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2)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①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②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③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④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②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
③抢夺警用装备;
④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⑤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
⑥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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