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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说案】这个“五一国际劳动节”,让谢某子女安心又舒心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2/5/5 8:47:25 阅读次数: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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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金昌中院依法快速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谢某的子女安心又舒心。

谢某是从贵州来金务工人员,在某农业公司菜地从事蔬菜采摘工作。2019年7月3日7时许,谢某在该公司的菜地上从事割菜工作时,步行横穿公路取放在马路对面的菜筐返回时,被路上行驶的货车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谢某儿子李某遂向金昌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金昌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谢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农业公司不服,向金昌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某农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某农业公司认为谢某系其公司临时雇佣人员,谢某受伤时间段不是蔬菜的采摘时间,不能认定谢某在工作时间。谢某受伤是因其未仔细观察来往车辆情况横穿马路导致的,受伤地点并非工作场所,因此谢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是工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某的子女拿到金昌中院的判决书后激动地说,“长达三年的工伤认定终于尘埃落定了,这个‘五一国际劳动节’让我们既安心又舒心。”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法院工作的重要课题。金昌中院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等相关行政部门沟通联动,推动劳动争议多方协调解决。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认定,应当结合谢某作为割菜工这一职业的特殊性来综合判断。根据在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谢某在某农业公司菜地从事割菜工作中,取菜筐后横穿公路时被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上述条款中“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谢某取菜筐是为完成割菜工作任务,与其从事的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性,并不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情形。综上,谢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金昌市人社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均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