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申请人山东省滨州某公司为表示感谢,亲自将一面写有“执法如山扶正义,办案廉明有担当”的锦旗送到了金昌中院执行局法官的手中。至此,一起长达2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经过执行法官不懈的努力终于执行结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营口某公司借用滨州某公司的资质,中标承建某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后,营口某公司与实际施工队进行了工程结算。施工后期,因营口公司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具体施工单位直接起诉滨州某公司索要工程欠款,给滨州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近千余万元。工程结束后,营口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滨州某公司相关的费用。经过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滨州某公司依法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营口某公司支付滨州某公司垫付的全部工程款。
执行过程:
2018年8月,因为营口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山东省滨州某公司依法向金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营口某公司的财产状况的同时,委托营口市中人民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及送达事宜,均没有查到任何的可供执行的线索。鉴此情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送达、取证、了解情况,得知被执行人营口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邓某因非法集资承担刑事责任,现正在服刑中。随后对该公司资产已对营口市不动产、有关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设立批准机关营口市编制委员会、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营口市交通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营口某公司确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情况,办案法官也对申请执行人作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一段落。
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根据另外一起涉及公路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案件的线索,立刻想到了该案被执行人会不会也在甘肃省某公路公司有备案。执行法官立刻前往兰州市,从甘肃省某公路公司招标办公室调取了营口某公司在公司的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营口某公司于2011年中标,同时还缴纳了保证金886万元。执行法官当即向该公路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将营口某公司保证金暂停支付。
执行结果:
次日,执行法官将该保证金全部强制扣划至金昌中院指定账户内。至此,一起执行不能案件圆满结束。
法官寄语:
切实解决执行难,需要带着“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的为民心,踏出“为者常成,行者常至”的执行脚步,拿出“不待扬鞭自奋蹄”的拼劲。执行工作虽是雷厉风行,执行法官也都是严肃认真,但他们不是教条主义执行,而是怀揣着司法为民的赤子之心,切实维护好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金昌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0号 邮编:737100 E-mail:jczjfy@163.com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