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些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但又不提出上诉,上诉期一届满,马上申请再审;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未提起上诉,待对方上诉二审裁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二审中听说申请撤回上诉可退回一半上诉费且申请再审不收费,立马申请撤回上诉,而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认为二审与申请再审的效果是一样的。
民事申请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效果真的一样吗?两种诉讼程序设计目的是什么?一审后越过二审程序直接申请再审,真的是诉讼捷径吗?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具有非常严格的启动程序,是否决定再审还需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只有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其审理对象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针对的是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特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发生,即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引起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程序针对是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有强制性、排他性、稳定性,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非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不能改变。
我们认为对不经二审程序直接申请再审,尤其是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又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或二审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一般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助长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将特殊救济程序异化为普通审理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程序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初衷。对当事人来说,放弃二审程序,直接申请再审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错失行使诉讼权利的最佳时机,从而承担败诉风险。
在此,金昌中院立案庭慎重提醒:尊重法律,诚信诉讼,切莫为放弃二审权利直接申请再审的所谓“捷径”,酿成诉讼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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