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提出,全国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执行案件依法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动“执转破”工作全面顺利开展,统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问题。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出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试行)》,金昌中院于2018年8月3日制定《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细则(试行)》。
首例“执转破”案件成功执结
2018年8月,在这个丰收的季节里,金昌中院执行庭“执转破”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某银行金昌金川支行与永昌某生态农牧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昌中院执行庭移送立案庭破产审查后,民二庭经审查作出(2018)甘03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某银行金昌金川支行对永昌某生态农牧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这是金昌中院受理的首例“执转破”案件,也是金昌市法院付诸实施的首例“执转破”案件。目前该案正在按照破产程序有序审理中。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8日,某银行金昌金川支行与永昌某生态农牧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兰州银行金川支行向金良公司提供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日,与吴某某签订抵押合同,与李某等五人签订保证合同。但截止2017年6月13日,永昌某生态农牧业公司对某银行金昌金川支行借款500万元依旧未还。某银行金昌金川支行遂向金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永昌某生态农牧业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591万余元。金昌中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由永昌某生态农牧业公司偿还某银行金昌金川支行本金及利息591万余元。但永昌某生态农牧业公司未按期履行,某银行金昌金川支行于2018年4月2日向金昌中院申请执行。
金昌中院执行庭受理后,通过查询,永昌某生态农牧业公司无任何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等财产。经主办法官反复分析,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多次研判,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本案完全可以启动“执转破”程序。当征询双方当事人并告知“执转破”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金昌金川支行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8月7日,金昌中院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至此,金昌中院首例“执转破”案件成功执结。
建立“执转破”案件定期筛查机制
2018年4月20日,在执行百日会战分析会上,金昌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万建军正式提出,“我们要对照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填补‘执转破’案件空白,每周一召开执行周例会,逐一分析研判未结执行案件,深入研究是否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至今,每周对未结案件和已终结本次执行案件逐一梳理分析已成为常态,对于初步研判符合“执转破”案件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办理,现已累计筛选出13件案件,正在审查移送程序中。
制定“执转破”案件办理规定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金昌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于2018年8月3日制定了《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细则(试行)》,内容涉及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审查、移送、资产监管、资产交接、送达、相互衔接、实体处理等程序,同时对破产线索收集、证据材料整理审查、案件材料移交、破产案件受理听证等进行了细化。
执行转破产机制,能有效促进“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彻底退出市场、退出执行程序。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统筹解决企业破产难和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有力抓手。金昌中院将以此次“执转破”案件的成功受理,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举措,切实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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