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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用对才有效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6/2/28 16:21: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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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经营异常就能拒绝履约?”近日,金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千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边界,以司法裁判厘清市场交易规则,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心剂”。


案情直击

案件中,甲方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设备,同日甲乙丙三方补充签订《技术协议》,明确设备安装于丙方车间。合同履行初期,乙方交付第一批设备后,甲方按约支付了对应货款。然而,乙方在准备交付第二批设备时,发现丙方及其关联企业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便主观认定甲方将无力履行后续付款义务,遂依据“不安抗辩权”暂停供货。多次协商无果后,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营商环境的核心是稳定公平透明的交易预期,而合同相对性原则正是维护交易秩序的“基石” 。本案中,《采购合同》的签约双方为甲乙两方,甲方才是乙方的合同相对人,乙方主张的不安抗辩权,依法只能针对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提出。丙方仅系设备安装场地提供方,其经营异常与甲方的付款能力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更不能成为乙方拒绝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供货义务的法定理由。最终,法院判决乙方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清晰的裁判规则有利于企业安心经营。”承办法官表示,市场交易中,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权利行使必须恪守法律边界。若允许当事人随意以第三方状况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将导致交易秩序混乱、合同效力虚化,严重破坏市场主体的信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