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导致其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相对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合同既可能继续履行,也可能因合同相对人行使解除权而归于消灭,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违约方可能要承担因其违约产生的责任,也可能因合同相对方行使解除权承担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合同不稳定状态若长期存在,则既不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故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并据此认定其解除合同的诉请能否成立。
01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投资建设的C工程由B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B公司以案涉工程20年的收益收回投资。合同中未约定有解除协议的条款。B公司负责融资建设的C工程验收合格后,A 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双方遂就合同相关情况进行了磋商,双方于2021年12月31日停止了磋商。2025年7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1月4日签订的协议,并要求A公司返还工程建设资金本息。诉讼中,B公司认可其在提起诉讼前未向A公司作出解除合作协议的意思表示。
02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A公司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B公司依法享有提出请求解除案涉合作协议的权利。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B公司作为解除权人属于民法典施行后知道解除事由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B公司在该公司知道解除事由后一年内未行使解除权,该公司解除合作协议的权利已消灭。B公司请求解除案涉合作协议及在该请求权成立基础上要求A公司返还工程建设资金本息的请求均不成立,遂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人通过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直接导致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打破了生效合同确定的交易秩序,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稳定,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不仅对解除权的行使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行使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定。解除权系形成权,法律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解除权的起算点从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不再磋商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故认定B公司此时已经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其应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逾期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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