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及时定损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合理确定迟延定损损失是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实践中,保险人动辄数月甚至上年的定损时间,不仅拉长了被保险车辆的维修时间,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实质上降低了保险行业的社会信誉,损害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此时审判机关应依法引导保险人及时履行定损义务,判决保险人承担因迟延定损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7日,A公司为其所有的营运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向B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022年8月7日,A公司工作人员驾驶案涉车辆时操作不慎致车辆起火,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同日A公司向B保险公司报案,B保险公司最终于2023年9月27日完成案涉车辆的定损并告知A公司。A公司此后在第三人处维修了被保险车辆。因无法协商一致,A公司遂将B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B保险公司向A公司赔偿停运损失12万元。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B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A公司,逾期应当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根据B保险公司于2022年8月7日接到报案的事实,认定B保险公司应在2022年9月7日前作出核定。B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于2023年9月27日最终完成定损,既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鉴定机构确认被保险车辆停运损失的标准,结合B保险公司自2022年9月7日起迟延履行定损义务的事实,判令B保险公司向A公司赔偿停运损失107009.32元。
法官说法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确定的核心原则,该原则不仅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的重要性事实,还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超过一年时间才最终完成被保险车辆的定损,这不仅违反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关于定损时间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迟延定损虽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属于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故应根据承担逾期定损责任的相关条款认定保险公司需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处理既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通过及时定损、及时赔付等方式履行理赔义务,引导保险公司诚信履约,又有利于依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还为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探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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