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昌中院审结了一件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件。上诉人寇某、田某某虚构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签订工程分包合同骗取罗某某等12位被害人共计1076.98万元,且在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金川区西坡前滩草原修建临时建筑,占用草地14.76亩,造成1671.02亩的草地被毁坏,生态环境损害价值317.4938万元。一审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六年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判决二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17.4938万元。宣判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金昌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寇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原判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数罪并罚正确。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市作为河西走廊的重要节点城市,风光电资源富集,电网接入条件便利,就地消纳能力强,是发展光伏发电最好的地区之一,随着政策的不断优化完善,越来越多的光伏发电项目在我市落户,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力量。金昌中院始终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但对于利用政策条件实施诈骗等犯罪,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给予严惩,同时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厚植了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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