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提升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质效,6月2日,金昌中院举办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法官沙龙活动。
活动中,学习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和《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暂行规定》等文件,通报了全市法院近五年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围绕环境资源案件识别、集中管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大家各抒己见、充分讨论,既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又交流了经验、增长了才干。
蔡中利:要创新裁判方式,不断探索、完善和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环境资源被破坏后无法修复原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不可再生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异地补植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探索环境资源司法替代性修复之路,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赵玉云:立案部门是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窗口,要准确理解深刻把握“原生态”“纯自然”环境资源案件的内涵和外延,严格贯彻集中管辖理念,切实做好环境资源案件识别工作,为依法高效审理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李春慧: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要遵循司法规律,充分尊重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处理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与行政机关做好诉前磋商、证据调查收集、生态环境修复等环节的衔接协调,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孙正华: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成员,要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牢牢把握环境资源类诉讼案件特点,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督促侵权者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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