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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依法守护每一个“少年的你”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3/6/1 18:13: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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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金昌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保持快乐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学习让各位大朋友小朋友从我们分享的这些案例中涨涨知识吧!

案例一: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我们必将严惩不贷!

案情简介:张某通过聊天软件添加了13岁的小兰,以谈恋爱的名义经常约小兰出去喝酒聊天。某天,张某在明知小兰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情况下与小兰发生关系,小兰家长发现此事后报警,公安机关遂将张某抓获归案。张某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除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予以严惩外,更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切实织密未成年人在使用互联网时的“保护网”。网络平台要加强监管,及时干预、屏蔽涉未成年人的不良信息;家庭、学校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生活动态,积极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正确交友,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甄别网络信息、保护自我的能力。

案例二:为了孩子,这个家不能散!

案情简介: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已经降到冰点,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对小强的抚养达不成一致意见才闹到了法院,夫妻俩都认为患有抑郁症的小强应由对方来抚养。法官留意到了旁听席上埋着头的小强,当听到孩子含着眼泪说出“我不想爸爸妈妈离婚”的话语后,法官心中有了决断。小强患有抑郁症,较其他未成年人更需要完整的家庭环境和父母的精心呵护。李某与王某在家庭生活中遇到孩子患病的难题后不能正确面对,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典型意义:温暖的家,是孩子依靠的港湾。父母不能因一己私利,逃避履行抚养子女的职责。李某夫妻因小强患病均不同意抚养小强,此种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背离了公序良俗原则,也有悖于中华民族最基本的传统道德价值观。若贸然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将可能导致双方离婚之后均不抚养小强,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案例三:已经失去了母亲,幼小的她不应失去更多“亲人”。

案情简介:小红母亲不幸因车祸身亡,家人悲痛过后因如何分配赔偿金意见不合而打起了官司。小红的姥姥、姥爷气愤于女婿收到所有赔偿金后不及时将他们应得部分予以给付,小红的父亲也因岳父、岳母对自己的银行账户申请保全耿耿于怀,原本关系融洽的一家人怀着极大的对立情绪走上了法庭。经过永昌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红的父亲给付岳父、岳母应得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20万元,小红的姥姥、姥爷也同意再给付小红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家事纠纷案件,小红的母亲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小红的姥姥、姥爷陷入失去亲人的极大痛苦,又因小红父亲领取赔偿款后未及时给付,小红的姥姥、姥爷对小红父亲的银行账号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了冻结,导致双方都憋着一口气。法官本着不但在法律框架下“调”处矛盾,也在情理范围内“解开”心结的原则,通过调解唤醒双方内心对彼此的理解,最终一家人的情感关系得到了修复,小红也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情。

案例四在学校跳舞时受伤,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小丽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舞蹈社团时不慎摔倒受伤休学一年,并造成十级伤残。小丽家长认为学校存在舞蹈教室用瓷砖铺设、未设置“注意防滑”等警示标语、小丽受伤后未及时送医等过错,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小丽的全部损失。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舞蹈社团课虽非专业舞蹈课,但属于旋律较强、运动量较大的体育运动,活动场地应区别于普通校舍地面层做防滑处理,学校使用普通场地开展活动,具有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导致小丽在舞蹈社团课活动时摔倒具有一定原因力,依法判决学校承担小丽损失3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