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钢结构公司与某贷款公司借贷纠纷案,金昌中院判决某贷款公司偿还某钢结构公司欠款1000余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金昌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某贷款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两次拍卖流拍后,依法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但被执行人拒不腾退厂房。经查,被执行人虽为小贷公司,但其还通过自己的厂房从事其他经营,如果将土地交付,将损失一大批老顾客,对其造成重大损失。鉴于此特殊情况,执行法官经分析研判,认为可采取“回租”的形式化解执行难点,即将涉案房地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后,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厂房仍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经营。双方当事人采纳了执行法官建议,在执行人员对涉案厂房内物品逐一清点双方当事人在财产确认清单上签字后,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协议,维持了良好的商业关系,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力求双方当事人满意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有之义。本案执行中,在腾退厂房受阻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基于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对厂房的严重依赖,开动脑筋,另辟蹊径,提出“金点子”,巧妙利用回租法律制度,化解矛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强制腾退执行行为的实施,维护了被执行人经营的稳定,最大限度减少对其利益的不利影响,实现了“双赢”效果。金昌中院执行中熟练运用法律规定,用足用活执行手段,变通执行行为,案件执行“柳暗花明”,通过优质司法服务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金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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